

|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
| (2002年10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6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號公佈自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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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總 則 |
| 第一條 | 為了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證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三)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 機構。 |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諮詢、受託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 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 基金宣傳、推銷、諮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三)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
| 第五條 |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註冊登記等工作。 |
| 第六條 | 中國證監會對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 第二章 | 從業資格取得和執業證書 |
| 第七條 |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第八條 | 資格考試由協會統一組織。參加考試的人員考試合格的,取得從業資格。 |
| 第九條 | 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
| 第十條 |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
(一)已被機構聘用;
申請執業證券投資諮詢以及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 第十一條 |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 |
| 第十二條 | 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 |
| 第十三條 |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
| 第十四條 | 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後,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註冊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註冊登記。 |
| 第十五條 | 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
| 第十六條 |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
| 第十七條 | 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
| 第十八條 | 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的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準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
| 第十九條 | 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註冊登記管理。 |
| 第二十條 |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
| 第二十一條 |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
| 第二十二條 | 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協會對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第二十三條 | 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第二十四條 | 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個月至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第二十五條 |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註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
| 第二十六條 |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怠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
| 第二十七條 | 本辦法實施前,持有協會頒發的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證書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執業證書。 持有上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證書的,可以根據協會規定,取得專業水準級別認證。 |
| 第二十八條 | 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
| 第二十九條 |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佈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 查詢網址:http://www.csrc.gov.cn/n575458/n776436/n805010/n825185/3305218.html | |
| 關於完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中證協發〔2008〕47號 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基金託管機構: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我會在總結近年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執業註冊管理系統進行了改造,進一步完善了執業註冊流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執業證書電子化管理 為提高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效率,我會將通過執業註冊管理系統為完成執業註冊的從業人員提供統一格式的電子版執業證書。我會此前頒發的紙質證書仍然可以使用,效力與電子版執業證書相同。今後,從業人員完成執業註冊後需要紙質執業證書的,由其所在機構為其列印,並在證書上的“執業機構”處加蓋機構公章。 我會將通過網站即時發佈從業人員執業註冊基本資訊,具體包括從業人員姓名、所在機構名稱、執業證書編號、執業崗位、註冊變更記錄、註冊有效期等,供公眾查詢和監督。從業人員的執業註冊資訊以我會網站公佈的內容為准。 二、向機構定向公佈我會收到的從業人員註冊變更申請 為加強與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的聯繫和互動,進一步做好從業人員執業註冊管理的服務工作,促進機構的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我會將通過執業註冊管理系統向機構定向告知其所屬人員提出變更執業機構的申請情況。相關告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姓名及其系統編號、執業證書編號、變更申請提交的時間以及我會受理該申請的時間。 各機構也應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及時報備本公司從業人員的離職情況。我會發出定向告知資訊後20個工作日內,有關機構仍不履行報備義務、且未向我會提交書面文件說明正當理由的,我會將受理申請人的執業註冊變更申請。 三、在機構資訊公示平臺發佈從業人員執業註冊資訊 為了進一步強化業內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理念,我會將在機構為所屬從業人員進行執業註冊後即時在機構資訊公示平臺發佈從業人員執業註冊資訊,提高從業人員執業註冊的透明度,以便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發揮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在投資者保護和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應有作用。 四、對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申請和年檢實行收費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我會統一支付。 執業證書申請包括從業人員首次執業註冊申請和執業註冊變更申請。首次執業證書申請的註冊費用為每人次50元。執業註冊變更包括變更執業機構和變更執業崗位兩種情形:變更執業機構申請執業註冊的,按首次執業證書申請的註冊費標準收取;在同一機構內變更執業崗位申請執業註冊的,免收註冊費用。年檢是我會對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的定期檢查。年檢的費用為每人次20元。以上相關費用由機構向我會統一支付,具體支付方式見《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手冊》(請在我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 上述各項措施將於7月1日起實行。為鼓勵機構儘快為在職從業人員進行執業註冊,我會在2009年1月1日前免收執業註冊費用。 各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機構指定的資格管理工作人員要掌握執業註冊管理系統的各項功能,認真執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流程,做好本公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我會將在執業註冊管理系統中為機構增加相應查詢、統計和管理等功能,為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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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info_id=1215132928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1184750933100 | |
| 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行銷活動人員資格管理的通知 | |
| 中證協發[2009]11號 各證券公司: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行銷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08]645號)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行銷活動的規範要求,我會要求證券公司加強證券經紀業務行銷人員(下稱行銷人員)的管理。現就有關工作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過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證券公司員工,經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註冊,可以取得證券 經紀行銷執業證書成為行銷人員,此類人員不得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行銷活動以外的證券經營業務活動。 二、申請人需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註冊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機構審核後通過 該系統向我會提交申請。 三、行銷人員應遵守證券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守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並按要求參加從業人員 年檢。 四、行銷人員應按照我會對從業人員的統一要求參加後續職業培訓,規範執業行為,不斷提高業務水準、職業道德 水準和綜合素質。 有關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要求,我會將待證券經紀人相關配套規則出臺後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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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info_id=1232092151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1184750933100 | |
| 證監會公告[2008]30號-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 | |
|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info_id=1216083332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81183686335100 | |
|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 |
|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info_id=1224467909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81183686335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