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 | |
|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月審議通過) | |
| 第一章 | 總 則 |
| 第一條 | 為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管理,根據《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達到中國銀行業從業相關的知識、技術和能力的證明。 |
| 第三條 | 資格證書分公共基礎證書和專業證書。公共基礎證書是銀行業所有人員應具有的從業資格證明;專業證書是銀行業相關專業崗位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
| 第四條 | 資格證書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統一管理。 |
| 第五條 |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在認證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資格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 資格證書的取得 |
| 第六條 | 證書的獲得辦法和程式:
(一)參加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相應科目的考試並取得通過的成績; (二)提出證書申請; (三)通過資格審核; (四)已獲得公共基礎證書方可進行專業證書申請; (五)認證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 第七條 | 認證辦公室根據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提供的從業崗位和職業操守的相關證明進行資格審核。 |
| 第八條 | 對同時符合第六條和第七條條件者,由認證委員會頒發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
| 第九條 | 凡非銀行業從業人員參加資格認證考試並取得通過成績的,由認證委員會頒發銀行業從業人員考試成績證明。考試成績證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內均可提出證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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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資格證書的年檢 |
| 第十條 | 資格證書自頒發日起每2年進行一次年檢。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向認證辦公室申請年檢。 |
| 第十一條 | 認證辦公室建立從業人員證書管理資料庫,進行證書公示和證書年檢登記管理。 |
| 第十二條 | 辦理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年檢手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從業期間無違規違紀記錄; (三)完成規定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 (四)遵守認證委員會資格證書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
| 第十三條 | 資格證書年度繼續教育是資格認證辦公室組織的或認可的相關培訓,年度繼續教育的內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條 | 在規定時間內未在認證辦公室辦理年檢手續的、以及年檢未通過的,其資格證書將自動被註銷。 |
| 第四章 | 罰則 |
| 第十五條 | 對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將被註銷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證書考試。 |
| 第十六條 | 對轉讓、塗改資格證書者,一經發現,認證委員會將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並報相關部門和機構備案。對偽造資格證書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 第五章 | 附則 |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實施辦法 | |
|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月審議通過) | |
| 第一章 | 總 則 |
| 第一條 | 為規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根據《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暫行規定》和《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資格考試是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統一組織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的考試。 |
| 第三條 |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授權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組織和實施資格考試。 |
| 第四條 | 資格考試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
| 第二章 | 考試 |
| 第五條 | 資格考試每年五月、十月各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每次考試前2個月向社會公佈。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
| 第六條 | 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具備的銀行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術和能力。 |
| 第七條 | 資格考試分公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基礎證書的考試內容為銀行業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基礎知識。專業證書的考試內容為銀行業從業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
| 第八條 | 資格考試大綱由認證辦公室組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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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資格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公佈的考試大綱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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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資格考試實行電腦考試,採用閉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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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資格考試統一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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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考試組織 |
| 第十二條 | 認證辦公室設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具體承辦資格考試工作。 |
| 第十三條 | 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考、評卷等考務事項,由考試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
| 第四章 | 報名條件 |
| 第十四條 | 資格考試面向社會開放。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一)年滿18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
| 第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銀行及金融業機構開除公職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處理的。 |
| 第五章 | 考試成績 |
| 第十六條 | 資格考試成績分“通過”和“未通過”。 |
| 第十七條 | 資格考試成績由考試辦公室公佈並頒發資格考試成績證明。 |
| 第十八條 | 資格考試成績2年有效。 |
| 第六章 | 責任 |
| 第十九條 | 應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考試辦公室確認後,視情節、後果分別給予警告、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等處分:
(一考試報名時本人隱匿或偽造資格認證所需真實資訊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有作弊等違紀行為的。 |
| 第二十條 | 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
| 第七章 | 附則 |
| 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二條 |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