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險行銷員管理規定 | |
| 《保險行銷員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3月1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六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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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行銷員管理規定 | |
| 第二章 | 資格管理 |
| 第六條 | 從事保險行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專家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第七條 |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個人具有從事保險行銷活動資格的認定。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
| 第八條 |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 第九條 |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學歷證明影本; (四)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五)擬親筆署名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聲明。 通過保險公司集體報名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名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
| 第十條 | 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具備下列條件且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20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
| 第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佈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
| 第十二條 | 《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發。 |
| 第十三條 |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
| 第十四條 |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交還原《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申請表》; (二)前3年內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 (三)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2張; (四)親筆署名無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個人聲明。 |
| 第十五條 | 持有人申請換發《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換發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換發的,核發新的《資格證書》;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 第十六條 | 《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持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資格證書》原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資格證書》毀損影響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更換。持有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更換的,應當提交被毀損的《資格證書》原件。 《資格證書》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媒體和網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親筆簽名的遺失聲明和刊登遺失公告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上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變更、更換或者補發。 |
| 第十七條 | 資格證書》由持有人保管,保險公司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資格證書》。 |
| 第十八條 |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將予以註銷:
(一)依法不予換發; (二)依法撤銷。 |
| 第三章 | 展業登記管理 |
| 第十九條 | 《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行銷員展業證》(以下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行銷活動。 前款所稱所屬保險公司是指直接與保險行銷員簽訂委託協議,授權其代為從事保險行銷活動的保險公司。 |
| 第二十條 | 《展業證》是保險行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行銷活動的證明。 已經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領取《展業證》。 |
| 第二十一條 | 《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監製。 保險公司向《資格證書》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註冊。 《展業證》的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二條 | 保險公司只能向取得《資格證書》且經保險行業協會登記註冊的人員發放《展業證》。 |
| 第二十三條 | 保險行銷員向所屬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展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行銷員展業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資格證書》影本; (四)《保險行銷員培訓證書》影本; (五)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1張。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行銷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
| 第二十四條 |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範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行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業務範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
| 第二十五條 | 《展業證》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
| 第二十六條 | 《展業證》遺失或者因毀損影響使用的,由所屬保險公司補發或者更換。 |
| 第二十七條 | 保險行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展業證》交還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註銷該保險行銷員的《展業證》登記:
(一)與所屬保險公司解除委託協議的; (二)《展業證》未通過年度審核的; (三)《資格證書》被註銷的。 |
| 第五章 | 崗前培訓與後續教育 |
| 第三十八條 | 保險行銷員申請領取《展業證》、年審《展業證》和換發《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條件。 崗前培訓是指保險行銷員首次從事保險行銷活動前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後續教育是指保險行銷員在從事保險行銷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
| 第三十九條 | 保險行銷員首次從事保險行銷活動前,應當接受累計不少於80小時的崗前培訓,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小時。 |
| 第四十條 | 保險行銷員從事保險行銷活動,每年應當接受累計不少於36小時的後續教育,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小時。 |
| 第四十一條 |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培訓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開展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以及本年度的培訓計畫。 |
| 第四十二條 | 保險行銷員應當持有由中國保監會監製的《保險行銷員培訓證書》。 |
| 查詢網址: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1223/29475.htm | |
|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 |
保監會令(2001)3號 200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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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總 則 |
| 第一條 |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
| 第二條 |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
| 第三條 |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
| 第四條 | 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等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
| 第五條 |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
| 第六條 | 保險公估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保險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第七條 |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
| 第二章 | 設 立 |
| 第八條 |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
| 第九條 |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 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
| 第十條 |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
| 第十一條 |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
| 第十二條 | 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
| 查詢網址: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1223/29475.htm | |

